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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會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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