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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會委員之實任法官、律師及教授各一人,由本部遴聘之,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產生方式如下:一、實任法官一人:由司法院指派。
二、律師一人: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指派。
三、教授一人:由本部檢察司推薦。
本會委員之實任檢察官代表二人,依下列方式選出,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一、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實任檢察官代表一人,候選人採登記參選方式,由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全體檢察官選舉之。
二、地方檢察署實任檢察官代表一人,候選人採登記參選方式,由地方檢察署全體檢察官選舉之。
前項實任檢察官代表之資格條件、票選程序及出缺遞補等事項,準用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之規定。
第二項之選舉,由臺灣高等檢察署統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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