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本部受理參加檢察官公開遴選之申請後,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品德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及提供相關資料,或請其執行職務所在地之法院、檢察署、地方律師公會、曾任職機關(構)、學校或有關機關表示意見及提供相關資料。二、評閱第十一條第七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二項之書狀、辦案稿件。必要時,得調閱申請人執業或服務期間所承辦案件之卷宗。三、評閱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之法律專門著作。四、書狀、辦案稿件或著作評閱成績及格者,通知面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