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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本部受理參加檢察官公開遴選之申請後,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品德調查。
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及提供相關資料,或請其執行職務所在地之法院、檢察署、地方律師公會、曾任職機關(構)、學校或有關機關表示意見及提供相關資料。
二、評閱第十一條第七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二項之書狀、辦案稿件。
必要時,得調閱申請人執業或服務期間所承辦案件之卷宗。
三、評閱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之法律專門著作。
四、書狀、辦案稿件或著作評閱成績及格者,通知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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