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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檢察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服務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並作成核發或駁回申請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將延長事由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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