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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司法官學院於研習期間,得考核研習人員表現辦理獎懲。
前項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罰分書面警告、申誡、記過、記大過。
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所受獎懲,應於研習期滿時加減其品德學識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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