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主任檢察官職期中,如發現有具體事證可認為其確有不適任情事者,經審查會審查通過後,由法務部提出於檢審會審議調任檢察官。前項所稱具體事證,指綜合考評該主任檢察官之上級檢察署檢察總長、檢察長、所屬檢察長、同署檢察官之意見及其他不適任之情事。依第一項審查提出不予續任之主任檢察官名單後,檢審會審議前,應予受審查之主任檢察官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