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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前條人員應於出國前七個工作日前向本局申請出國,由本局審酌申請人涉及國家安全程度、出國事由及計畫行程等據以准駁,並將准駁結果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
但因情況急迫,得不受出國前七個工作日前提出申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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