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對法務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法務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一、策劃或提供法務工作重大興革方案,經採納實施,確具成效,並有具體事蹟。二、在惡劣環境下,冒險從公,克盡職責,對於維護國家或社會利益,具有重大貢獻。三、察舉不法,使國家避免重大損失,貢獻卓著。四、辦理重大案件,有傑出表現,對於國家或社會有特殊貢獻。五、對法務工作有關之研究或著作,經審查認定,確有重大價值或成效。六、其他對法務工作,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足資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