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第五條規定之各項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各機關卸任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卸任人員,一份會陳機關首長。
卸任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