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每屆法官評鑑委員任期屆滿前,將符合前條資格之檢察官名冊,列冊函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事宜。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檢察官代表,應由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全體檢察官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直接選舉之方式票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