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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法務部應派員確認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回國執行出於自願,並告知受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遣送後之法律效果。
移交國得指派人員於前項確認及告知之場合到場。
第一項之同意,經確認後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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