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得依本法請求或提供之協助事項如下:一、取得證據。二、送達文書。三、搜索。四、扣押。五、禁止處分財產。六、執行與犯罪有關之沒收或追徵之確定裁判或命令。七、犯罪所得之返還。八、其他不違反我國法律之刑事司法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