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向受請求方提出詢問或訊問我國請求案件之被告、證人、鑑定人或其他相關人員之請求時,得依受請求方之法律規定請求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將詢問或訊問之狀況即時傳送至我國。前項情形,發現有請求書未記載之相關必要事項,得立即表明補充請求之旨,經受請求方同意後補充詢問或訊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