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向受請求方提出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應檢附符合受請求方所要求之請求書及相關文件,經法務部轉請外交部向受請求方提出。但有急迫或特殊情形時,法務部得逕向受請求方提出請求,或由法院副知法務部,檢察署經法務部同意後,向外國法院、檢察機關或執法機關直接提出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