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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引渡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凡於請求國領域內犯罪,依中華民國及請求國法律規定均應處罰者,得准許引渡。
但中華民國法律規定法定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不在此限。
凡於請求國及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依兩國法律規定均應處罰者,得准許引渡。
但中華民國法律規定法定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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