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引渡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被請求引渡人之財物、文件並經請求扣押時,應記載其品名、數量予以保管,於引渡之請求獲准後,與人犯一併解交。
但屬於第三人所有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不得扣押者,不在此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