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榮譽觀護人之表揚,除第三條由法務部選列,公開表揚頒發獎牌(或獎座)外,由各級表揚機關公開表揚頒發獎狀或其他適當之紀念品。前項之表揚,法務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得將獎狀或紀念品轉交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