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本部應於辦理實地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
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前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者未能為說明、協力或提出資料供現場查閱之情形、理由與前條第三項所定本部審核結果,及其他與稽核相關之必要內容。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