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地方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發現盲績效監測檢體判定結果異常時,除通知臺灣高等檢察署或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外,並應通知受委託檢驗機關(構)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理。受委託檢驗機關(構)接獲前項通知時,應查明原因,並以書面函復。造成判定結果異常係因檢驗技術或方法失誤所致者,應全部重新檢驗該批尿液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