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應報經法務部核准:一、章程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權利之重大處分或設定負擔。三、解散或合併。四、捐助財產之動支。前項各款討論事項,應於開會十日前,將相關資料分送全體董事及法務部。法務部應派員出席,並得於表決前參與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