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為協助重建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為財團法人,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法務部許可;其組織及監督辦法,由法務部定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經費之來源如下:一、法務部、內政部編列預算。二、私人或團體捐贈。三、犯罪行為人因宣告緩刑、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者應支付一定之金額總額中提撥部分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