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以書面向犯罪地之審議委員會為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覆審委員會指定應受理之審議委員會:一、犯罪地不明者。二、應受理之委員會有爭議者。三、無應受理之委員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