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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保護志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得填具申請(推薦)獎勵事蹟表(如附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七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八月底前造冊陳報法務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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