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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依本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三年為期。
但執行已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依本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執行已滿三年,而執行機關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
但延長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在延長期間內,執行機關認無繼續延長之必要者,得隨時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延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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