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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人保護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有遭受危害之虞,且短期內有變更生活、工作地點及方式之確實必要者,法院或檢察官得命付短期生活安置,指定安置機關,在一定期間內將受保護人安置於適當環境或協助轉業,並給予生活照料。
前項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但必要時,經檢察官或法院之同意,得延長一年。
所需安置相關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
法院或檢察官為第一項短期生活安置之決定,應核發證人保護書行之,並應送達聲請人、安置機關及執行保護措施之相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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