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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懲治走私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犯走私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金:一、公然為首,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者。
二、公然為首,聚眾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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