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懲治走私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犯走私罪而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致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