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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懲治走私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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