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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保管機關應就每一裁判確定案件所扣押逾一公斤之毒品及器具,按月於該機關網站公告之,俾供有關機關(構)申請領用;各該案件經公告後一個月內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依法銷燬之。
尚未裁判確定案件所扣押逾一公斤之毒品及其器具有腐敗、喪失、毀損之虞或因追查毒品來源地之急迫需要者,得經該案件承辦檢察官或法官書面同意後,依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申請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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