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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領用機關(構)應將領用之毒品或器具嚴密管制,並依計畫書及相關規定使用。
領用機關(構)應將毒品或器具之使用結果陳報法務部;未用罄之毒品或無續行使用必要之器具,應檢還原保管機關,並副知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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