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經檢察官准許者,於具領時應填具受領書,載明下列事項: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二、領取之物品名稱、數量、重量或實際領得之金錢數額。前項情形,委由他人代領者,並應檢附委任書,載明代領取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