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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檢察官應俟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屆滿後,始得進行發還或給付。
但所有請求權人均已提出聲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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