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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檢察機關於受理請求權人之聲請後或認有必要時,應在各檢察機關網頁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該刑事裁判業已確定,並載明裁判確定屆滿一年之截止日期,及得於該期間內聲請發還或給付之意旨。
但所有請求權人均已提出聲請,或請求權人之聲請係於公告後提出者,得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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