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檢察官對於被告經法院羈押之案件,認為有帶同被告外出繼續追查贓證、共犯之必要時,得填發偵查指揮書,交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帶同被告繼續查證。前項情形,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即通知被告之選任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