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十一條,對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逕予獎懲時,應依下列規定核實辦理:一、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嘉獎或記功一次:(一)維持勘驗秩序因而消弭事端者。
(二)營救被害人得力者。
(三)協助偵破重大案件勤勞卓著者。
(四)排除困難完成重要任務者。
(五)查獲在逃要犯者。
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大功一次:(一)查獲妨害國家重大法益之在逃要犯者。
(二)冒險犯難協助偵查刑事重大案件著有績效者。
三、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申誡或記過一次:(一)玩忽命令或措置不當致貽誤要公者。
(二)拘提人犯或其他飭辦事項工作不力屢戒不悛者。
(三)不協調配合致影響工作者。
(四)無故延擱公文致貽誤要公者。
四、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大過一次:(一)違抗命令不聽指揮者。
(二)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者。
(三)故意不遵守法令或秩序情節重大者。
(四)處理案件故為出入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