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司法警察人員帶同被告外出繼續追查贓證、共犯,應於當日下午十一時前解交檢察官。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