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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司法警察機關對於該機關移送之案件被告經法院羈押者,於偵查中認為有帶同外出繼續追查贓證、共犯之必要時,得派員攜同公文向檢察官報告,檢察官認為確有必要時,得按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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