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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會議因討論提案所必要,得經主席之核定,邀請會議成員以外之人列席說明或陳述意見。
前項列席人員說明或陳述完畢,即請退席。
但經主席核定在場參與討論者,得延至議案表決前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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