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會議因討論提案所必要,得經主席之核定,邀請會議成員以外之人列席說明或陳述意見。前項列席人員說明或陳述完畢,即請退席。但經主席核定在場參與討論者,得延至議案表決前退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