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自行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經核准者,進修期間以從事下列活動為限:一、參加經法務部認可之各政府機關(構)、合法立案之學校、民間團體所辦理與業務相關之研習、訓練、座談會、研討會等活動。二、自行申請或經由法務部轉介至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從事與業務相關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三、自行申請或經由法務部轉介至國外大學院校擔任訪問學者。前項轉介及認可,法務部得指定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後,報送法務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