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職帶薪、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或選送考察之檢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由服務機關依相關規定處分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者,應賠償其進修所領補助。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應賠償其進修期間所領俸(薪)給及補助。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俸(薪)給及補助。
前項違反之情事係不可歸責於進修人員者,免除其賠償責任。
進修人員依第一項應負賠償責任時,由進修考察計劃之預算編列機關以書面通知限期繳納應賠償之補助金額,並由服務機關以書面通知限期繳納應賠償之所領俸(薪)給金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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