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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依本辦法從事進修或考察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計畫執行,未經法務部核准,不得變更。
前項人員應善盡進修或考察之職責,如有言行損害國家聲譽或違反相關規定者,應依有關法規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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