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檢察官經核准以部分辦公時間參加在職進修者,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核給公假。經核准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間,應給予公假。檢察官從事第三條所列在職進修之費用補助,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延長進修期間各項費用應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