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檢察官有參加法務部選送進修遴選之意願者,應向其服務機關提出申請,經服務機關初步審查其資格後,擬具意見層報法務部。法務部受理服務機關所報前項申請,應於檢察官進修審查會提案審查後,陳送法務部部長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