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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本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辦理本條例規定事項,著有成績或有廢弛職務之情形者,該管首席檢察官或法院院長得逕予嘉獎、記功、記大功或申誡、記過、記大過,其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者,並得函請該管長官予以撤職或其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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