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資恐防制審議會(下稱審議會),由法務部部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副首長兼任之:一、國家安全局。二、內政部。三、外交部。四、國防部。五、經濟部。六、中央銀行。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八、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機關。審議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之。其由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審議會委員於任職期間因故出缺或異動時,其改派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