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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資恐防制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依第四條、第五條所為之指定或除名,自公告時生效。
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公告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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