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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資恐防制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八條或第九條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
犯第八條或第九條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六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第八條或第九條之罪,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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