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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有協助執行通訊監察義務之電信事業及郵政機關(構),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者,由交通部處以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遵行而仍不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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