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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依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所得資料,僅作為國家安全預警情報之用。
但發現有第五條所定情事者,應將所得資料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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