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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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